退役军人创业
(资料图)
就业税费优惠
政策指引汇编
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费优惠
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
免征增值税
享受主体
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
优惠内容
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,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,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。
享受条件
1
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%(含)以上;
2
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。
政策依据
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附件3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》第一条第(四十)项
来源:天津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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