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 安防快讯 > 正文

天天热点评!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(五)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

来源 : 静海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    时间:2023-02-02 02:11:06

退役军人创业


(资料图)

就业税费优惠

政策指引汇编

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费优惠

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

免征增值税

享受主体

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

优惠内容

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,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,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。

享受条件

1

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%(含)以上;

2

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。

政策依据

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附件3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》第一条第(四十)项

来源:天津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

X 关闭

精心推荐

Copyright ©  2015-2022 热讯安防网版权所有  备案号:豫ICP备20005723号-6   联系邮箱:29 59 11 57 8@qq.com